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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交易法第36條
|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證券期貨局相關函令規定,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如下: |
| 1.一般行業申報期限:第一季為5月15日,第二季為8月14日,第三季為11月14日,年度為3月31日。 一般產業在45日內發布,年報在3個月內發布。 |
| 2.金控業申報期限:第一季為5月30日,第二季為8月31日,第三季為11月29日,年度為3月31日。 |
| 3.銀行及票券業申報期限:第一季為5月15日,第二季為8月31日,第三季為11月14日,年度為3月31日。 |
| 4.保險業申報期限:第一季為5月15日,第二季為8月31日,第三季為11月14日,年度為3月31日。 |
| 5.證券業申報期限:第一季為5月15日,第二季為8月31日,第三季為11月14日,年度為3月31日。 |
| 6.申報期限如遇例假日,以證券期貨局公布者為準。 |
| 7.第二上市(櫃)公司請循「投資專區/臺灣存託憑證專區/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人簡明財務報表彙總表」查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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